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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学院本科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24-04-17   点击数:

西安医学院本科学生

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 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退役军人部和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 法》(财科教〔2019〕19 号)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 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陕财办教〔2019〕178 号) 和《西安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西医发〔2019〕119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在籍注册的普通全日制本科 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生 活费开支。资助标准分为二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人每年 3800 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每人每年 2800 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参加评比:

(一)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含记过处分) 以上处分者;

(二)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年内,所有必修课中有二门(含二 门) 以上不及格者。


第三章 评审与发放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国家助学金获得人数由上级部门划拨的资助金额 确定。

第七条 学生处大学生资助中心每学年秋季学期,参照各学院 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人数,按比例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划拨到各 学院。

第八条 在学生处大学生资助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向本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 表》。

第九条 各学院对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 本细则第四条和每五条,同时参考申请学期内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 结果进行审核,经班级民主评议、学院审查初步确定享受国家助学 金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将国家助学金评审报告及相关 材料报学生处大学生资助中心。

第十一条 学生处大学生资助中心将汇总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 领导小组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在校内公示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公 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大学生资助中心将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汇总名 单直接上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核。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 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 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学校其它奖、助学 金。

第十三条 为了有效使用各类奖、助学金专款,在校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年度累计获得各类奖、助学金的总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 本人所在专业的学费。享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者除外。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学生处大学生资助中心将 国家助学金分为同一学年秋季和春季二次发放给获助学生。

第十五条 学院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 困难的学生。

第十六条 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不得截 留、挤占、挪用国家助学金。同时,应接受学校财务、纪检监察等 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学生处大学生资助中心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国家助学 金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抽查和检查。各学院需对整个国家助学金评 审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建档,并保存五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西安医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西安医学院国家助学 金管理实施细则》(西医发〔2012〕47 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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