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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试行 )

作者:大学生资助中心   时间:2024-10-15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临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范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管理与使用,切实帮助我校学生解决各类紧急性、暂时性困难,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解决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临时性、特殊性的经济困难,所给予的一次性临时资助。

第三条临时困难补助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收入。

第二章补助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本科生(含预科生)、研究生。

第五条申请条件

(一)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思想品德良好;

(二)学习努力,态度端正;

(三)学生本人或家人突患重病或遭遇意外事故;

(四)突发严重自然灾害导致家庭受到重大损失;

(五)其他需要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情况。

第三章补助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临时困难补助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方式。

(一)本科生(含预科生)由学生申请、经辅导员核实、学院审核、学生处复核、校领导审批后,由学生处报财务处发放至学生本人;

(二)研究生由学生申请、经辅导员核实、研工部复核、校领导审批后,由研工部报财务处发放至学生本人。

第七条临时困难补助发放标准:

(一)一次性补助2000元。在校期间,本人突发严重疾病需大额医药费支出,父母一方或双方病逝,一段时间内无法维持本人医药费用或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二)一次性补助1500元。在校期间,本人或父母一方重病,无法维持本人当前医药费用或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三)一次性补助800元。在校期间,本人因突发疾病、遭遇灾害或事故等无法维持当前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四)一次性补助300元。在校期间,本人家庭受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海啸、干旱、洪涝)等;

(五)在校期间,如遇较大、重大事故等情况,可提出专项申请,提交学校研究决定,给予合理补助。

第四章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学生本人填写《西安医学院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交至学院辅导员;

(二)辅导员对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情况进行核实;

(三)本科生(含预科生)由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组长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交至学生处大学生资助中心,学生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提交主管校领导审批,确定最终补助额度;研究生由研工部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组长签字并加盖研工部公章,提交主管校领导审批,确定最终补助额度。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临时困难补助原则上每名学生每学年只能获得一次。

第十条申请临时困难补助不影响学生申请其他奖助学金。

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不予补助或取消其获助资格并责令其退还已领补助金额。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个人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者。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处、研工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科生(含预科生)由学生处组织实施,研究生由研工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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