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医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复查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
第四条 学生须本着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诉。学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及时、便利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证对学生的处理或处分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申诉受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西安医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各院系部、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 学校主管监察工作的校领导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主管学生工作、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委员会成员由监察处、党政办公室、教务处、学工部(处)、团委、研究生处、招生就业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委员会人数为单数。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召开听证会,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和处理;
(三)做出复查和处理决定。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和被申诉的机关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系申诉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诉人、被申诉机关的负责人(代表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事件公正审查的。
本款规定适用于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员和勘验人员。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回避决定应当在申请人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后,应及时通知提出回避的申请人。在作出是否回避
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与本事件的调查、处理
工作。
第三章 学生申诉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申诉原则上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但是,有申诉权的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时,其法定监护人或者其他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诉。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本办法规定申诉期限内提出申诉的,应在障碍因素消除后3日内向学生申诉委员会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其申诉可视为在本办法规定申诉时限内提出,申诉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一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书面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学号、所在院系、专业和班级、联系方式;
(二)申诉事项与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据、证人材料;
(三)申诉请求;
(四)申诉人本人亲笔签名;
(六)申诉日期。
委托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代理人办理的学生申诉,应提供委托书和法定监护人、其他代理人身份证明书。
第十二条 申诉书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学生申诉受理机关应提出予以受理的建议,报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决定后将受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诉人。决定书应当附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名单。
申诉书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学生申诉受理机关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做出下列决定: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范围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期限的,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副主任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诉人,通知书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二)申诉书内容欠缺的,应当责令申诉人限期补正;超过指定期限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学生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诉人申诉是否被受理。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受理通知书和不受理通知书应当盖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继续执行,但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当停止执行。
第四章 学生申诉的处理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复查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用书面复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做出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受理学生申诉的,应当召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对学生申诉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出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九条 申诉人可以本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及与代理人共同参加申诉审查。申诉审查中,申诉人与代理人意见不和时,以申诉人意见为准。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调取原处理或者处分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原处理或者处分部门应当同时提交对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书面说明和答复。
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查阅原处理或者处分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证据和书面说明答复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得拒绝。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宣布会议开始,并宣布案由;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对相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审查和评议;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进行表决。决议应当得到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决议应当按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意见做出;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宣布会议结束。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以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对没有听证申诉请求的,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
(一)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听证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终止或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处理意见。
(二)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活动中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
(三)听证方式审查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1.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宣布会议开始,并宣布案由;
2.做出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人就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
4.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主持下,申诉人(或代理人)和做出原决定的经办人进行质证和辩论;
5.申诉人(或代理人)和做出原决定的经办人作最后陈述;
6.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宣布申诉人(包括代理人)、做出原决定的经办人、证人等退场;
7.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做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组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的,会议笔录还应当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参加会议的原决定经办人、证人等签名或者盖章。
如果有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由记录人员写出文字说明。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应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
要求申诉人补正申诉书的,上款所列期限自申请人提交补正申请书之日起计算。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因故需延长做出复查结论时,应提前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做出复查决议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原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无重大程序缺陷,应当维持原决定,并将结果直接告知申诉人和抄送相关部门;
(二)原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处理明显不当的,或者有重大程序缺陷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提出改变原决定的建议,提交学校或者学校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申诉复查决定以申诉处理决定通知书的形式送交申诉人本人,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公告。
第二十七条 申诉处理决定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依据;
(二)决定的理由;
(三)当事人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四)做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申诉处理决定通知书应当加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通知书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医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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