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政策

奖学金

西安医学院本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24-04-1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 进取、 自强不息,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 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 部和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 教〔2019〕19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在籍注册的 普通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品学兼优 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5000 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参评课程无不及格,且学习成绩优异;

(六)在校期间无违纪行为;

(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评审与发放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 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人数由上级部门划拨的奖励金额确定。

第六条 学生处每学年秋季学期,参照各学院当年二年 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总人数,按比例将名额划拨到各学 院,对于上一学年工作较好的学院,名额比例适当倾斜。

第七条 各学院及时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标准与评 审程序进行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向所在学院递交 书面申请,并填写《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 表》。

第八条 各学院按照本细则中第四条所述基本条件,在 递交申请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依据学习成绩和综合测 评结果,进行择优选拔,经班级民主评议、学院审查确定初 评名单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各学院的评 审工作应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九条 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报告(需 对评审过程中的基本情况进行简要说明)与相关评审材料报 学生处汇总。

第十条 学生处将汇总名单报学校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 小组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在校内公示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将全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 名单直接上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核。

第十一条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学生处将国家励志 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 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或学校 其它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农村订单定向免 费医学生不再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 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 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 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国家励志奖学金。 同时,应接受学校 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学生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 审和发放工作进行抽查和检查。各学院需对整个国家励志奖 学金评审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建档,并保存五年。

第十六条 各学院要通过主题班会、校刊、板报、宣传 栏及校内有线电视、广播、网络等形式对获奖学生先进事迹 进行宣传报道,树立学生典型,并发送喜报通知获奖学生家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西安医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西安医学院国

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西医发〔2012〕48 号) 同时废止。

Copyright©2010-2013 www.xiyi.edu.cn 联系电话:029-86177361 传真:029-86177362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辛王路1号 邮编:71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