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根据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我校研究生、继续教育学生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因身体疾病无法就学需要回家就医,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新生应征入伍原因,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应征入伍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入学申请,学校参照《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13]8号)予以审查。
因身体疾病回家就医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申请入学时,需经二甲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课程、学分、学制
第八条 学校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在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各类课程、各实践性环节的学分。
第九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必修课 指人才培养方案所确定的本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通识类、学科类和集中实践,其中学科类包括学科大类基础、专业基础和专业课。
选修课 指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为加强学生的综合人文素质、拓宽学生的专业素养和视野、增强学生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而设置的课程,学生可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进行选修。
第十条 学分是学习量的计算单位。每门课程的学分,按照其在该专业中的重要性作出规定,具体以该门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依据。
课内教学课程以每18 学时计1 学分,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的学分计算方法相同。集中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早期接触临床、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社会实践等),每周为1 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及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均应参加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或达到实践要求标准,方可获得相应学分,未通过者不计学分。
第十二条 不同层次的学生应该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数。
第十三条 转专业和休学复学学生课程类别转换与学分、成绩的认定。
(一)已修读的公共选修课程可直接认定。
(二)已修读的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由教务处进行认定和转换。若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学时、学分高于或与转入专业层次、新年级相同,则该课程成绩、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若低于转入专业层次,该课程应重修。
(三)在转入专业未修读的必修课程、必选课程必须修读。
(四)转专业和休学复学学生课程类别转换与学分、成绩认定均需由学生填写相应成绩转换与学分认定申请表,经所在院(部)和教务处审核批准后,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 学校在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各专业的基本学制,学生一般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2年,专升本、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1年;休学、保留学籍、转专业、留(降)级、延长学习年限等计入学生在校学习年限。
第四章 成绩考核
第十五条 以学生所修课程取得的学分数以及获得的成绩作为衡量学生学业完成数量和质量的基本依据。学生必须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记分册,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照《西安医学院本科生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可根据课程的性质和要求,采用笔试、口试,闭卷、开卷,线上、线下等形式进行考核。考试分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原则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及格,及格及以上取得该门课程的规定学分。个别课程根据课程特点和教学要求也可采用分档制。
学校逐步实施形成性评价考核方式,任课教师结合课程的实际需要拟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经教研室、院(部)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实施。
第十八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重修。重修安排有困难者,可在毕业前补考一次。缺课超过教学计划总学时的1/3以上者不予评定成绩,不能补考,必须重修。因患病或生理缺陷不宜参加体育活动者,经本人申请,校医院证明,体育部及所在院(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予免修。
第十九条 考试、考查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应参加补考(选修课及网络课程除外)或重修。补考或重修不及格者,应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二十条 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考查者,本人需考前提出缓考申请(选修课程及网络课程除外),提供必要的证明,报辅导员(班主任)、学院分管学生领导签署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学生应随补考的学生一起考试,考试成绩按实记分。缓考不及格者不予正常补考。缓考、补考缺席者,同属于旷考,按第二十一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在考试、考查、缓考、补考中旷考或违纪作弊者,该课程成绩和绩点均以“0”分计,在记分登记时注明“旷考”或“作弊”,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凡违纪作弊者视情节轻重另作纪律处分。旷考和违纪作弊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可安排毕业前补考。
第二十二条 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将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名单及原因报教务处,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实验、见习课程需教研室安排补做后再行补考。
第二十三条 补考成绩60分以上者,均以60分记入学籍档案。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西安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将予以记录并存档。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审核认定,可予以承认。
第五章 升级与留(降)级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合格者准予进入下一级学习。
第二十六条 第一学期2门及以上考试课补考不及格,第二学期仍有1门及以上考试课不及格,或第二学期考试课4门及以上不及格者(不经过补考),应予留级。
第二学期开学第一周,学生可根据本人第一学期成绩提出降级申请,由学院报教务处审核。学生降级申请只能一次,若降级学生再次达到留级条件,视为二次留级。
第二十七条 留级学生,每学年开学初由学生所在学院上报,教务处审核,也可由学生本人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提出申请,由学院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八条 留(降)级学生应随新班级交纳学费,不交费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 留(降)级学生初修不及格课程必须重修,已及格课程可自行选择是否重修,选择重修则该课程成绩以重修的成绩认定。
第三十条 留(降)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再次达到留级条件时,可由学生本人申请办理留级试读,由学院报教务处审批。试读期间再次达到留级条件者,应予退学。二次达到留级条件但未申请留级试读者,应予退学。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县级二甲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1/3以上者;
(三)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并报学校主管领导审定,办理休学手续后方可休学。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生所在学院报教务处审核,并报学校主管领导审定,发给学生休学通知。
第三十四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参军入伍学生服役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学生所在学院通过电话或传真报告当前情况,以便学校及时掌握学生动态。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五条 学生实施创新创业项目,可申请休学,经学校批准后,最长学习年限在相应学历层次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2年。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含在校生出国)须中途停学,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教务处签署意见,学校批准,可予休学1年。
休学学生或申请保留学籍学生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休学学生或保留学籍学生户口不变更。
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一切行为由本人负责,与学校无关。
第三十七条 复学与持续休学。
(一)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教务处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或继续休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向学校提交由县级二甲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四)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的保留,从其应征入伍开始,直至其退役后2年内为止。超过2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则不再保留学籍。
(五)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后均应编入相应年级相同专业。当无后续专业时,参照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执行。
(六)因患精神疾病休学的学生办理复学时,须提供市级以上专业卫生机构评估确已康复的诊断证明;因患传染疾病休学的学生办理复学时,须提供至少两所二甲以上具有相关资质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确已康复,不具有传染性的诊断证明。
第三十八条 延长学习年限无后续专业。
(一)由学生自己选择相近专业,报学校审批;
(二)由学生自己选择相同学制的专业,五年制可以选择四年制,但四年制不能选择五年制;
(三)高学历层次可以选择低学历层次,低学历层次不能选择高学历层次;
(四)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差异较大时,须修读和参加考试。修读课程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五)由学校指定专业或作出其它决定。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处理。按本规定所作的退学处理不属于处分。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未请假擅自离校(含实习基地),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或实习基地)规定的教学(或实习)活动的;
(三)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四)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1/3的;
(五)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在校学习时间超过最长修业年限的;
(七)需第二次留级且不申请留级试读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一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应在1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
(三)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四)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退学决定书下达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和申请复查。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二条 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并符合学校在校生转专业的相关规定要求的学生,可以按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具体办法依据《西安医学院在校生转专业规定(修订)》执行。
休学创业或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符合学校规定的,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国家教育部和陕西省教育厅有相关规定的其他不予转学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十六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省内转学的,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十七条 转学具体手续按照省教育厅有关转学规定办理。
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接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需作全面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美诸方面。重点在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学习成绩、职业能力、劳动态度、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四十九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及格,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提前修满学分者,可以提前毕业。拟提前毕业者应在毕业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复审,复审同意后,报学校批准。
第五十一条 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二条 因学籍异动导致年级变更的学生,涉及人才培养方案发生变化,则根据实际修读课程,按照新旧两套人才培养方案分段进行毕业审核与学位审核。
第五十三条 毕业实习某科成绩不及格,或实习时间缺勤1/3以上,或没参加毕业考试,或毕业考试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或毕业论文设计未通过者,作结业处理。结业生于一年内补足实习时间,成绩及格,或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补考、成绩及格者,或重新通过毕业论文(设计)考核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生历年如有不及格的课程(包括毕业考试课程),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及格者可予毕业,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发给结业证书的学生,结业后一年内由学校安排补考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证书上注明换发日期,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时计起。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补考。
第五十六条 体育课和军训、社会实践重修或限期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进行审查同意后予以变更。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一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西安医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西医发〔2008〕101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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