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医党发[2011]25号
西安医学院辅导员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精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和制度化建设,加强我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三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四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四)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五)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六)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
(七)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组织员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八)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五条 辅导员队伍总体上要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本、专科生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辅导员的配备应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每个院、系的每个年级原则上应当设专职辅导员。每个班级原则上要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
第六条 辅导员选聘应当坚持如下标准:
(一)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三)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七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校组织、人事、学工部和院(系)等相关单位按辅导员任职条件及笔试、面试考核等相关程序具体负责选聘工作。
辅导员的聘期原则上为一届学生(专科三年,本科五年),即由新生入学至学生毕业离校为止,中途如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解聘。
第八条 新聘任的青年专业教师,必须担任一年以上的专职辅导员工作。
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院(系)团委(团总支)书记等相关职务,具备教师资格及其能力的辅导员,可承担部分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就业指导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九条 学校结合实际,按学校统一的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学校根据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制定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的具体条件,突出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应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中级以下职务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
第十二条 学校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考察和进修深造。支持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五章 工作规范
第十四条专职辅导员工作量满额为每人带200名学生,担任团总支书记的为100名学生,兼职辅导员为每人带一个班级。
第十五条 辅导员除常规性工作之外,应坚持以下制度:
(一)谈话制:每位辅导员每学期至少应与30人次以上的学生开展谈心活动,详细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和生活学习状况,对存在实际困难的学生给予有效的帮助;
(二)班会制:辅导员必须每周日晚上召开班会,清点学生人数,点评上一周班级情况,安排本周班级工作任务;辅导员应经常召开主题班会,就思想政治、形势与政策、学习方法、校纪校规、心理健康、法纪安全和就业指导等方面对学生开展系统的讲座;
(三)听课制:辅导员应该每周最少跟班听课1次,详细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加强和带课教师的配合,共同履行育人职责;
(四)公寓值班制:根据学工部、学生处统一安排,辅导员必须进行公寓值班,值班中应主动配合公寓管理人员开展巡视活动,对生活区中存在的学生违纪和不文明行为进行制止,对异常现象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五)信息畅通制:包括节假日在内,辅导员必须每天保持24小时信息畅通,确保学生发生意外事件时能够及时联系到辅导员;
(六)日志制:辅导员应该每天如实、完整的记录自己的工作情况。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辅导员管理实行学校和院、系双重领导。
学生工作部门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要与院、系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院、系要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健全辅导员队伍的考核体系。对辅导员的考核应由组织人事部门、学工部、院(系)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结果要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工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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