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医学院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管理
实施细则(2021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自强不息,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和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 号)文件精神和教育部、财政部《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在籍注册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不含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 元。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均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在校期间无违纪行为。
第三章 评审与发放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国家奖学金获奖人数由上级部门划拨的名额指标确定。
第六条 学生处每学年秋季学期,参照各学院当年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总人数,按比例将名额划拨到各学院,对于上一学年工作较好的学院,名额比例适当倾斜。
第七条 各学院及时对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标准与评审程序进行宣传。学生按规定向所在学院递交书面申请。
第八条 各学院按照本细则中第四条所述基本条件在递交申请书的学生中择优选拔,充分依据学生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考评结果,经班级民主评议、学院审查确定初评名单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各学院的评审工作应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九条 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需将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对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基本情况作出介绍)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学生处汇总。
第十条 学生处将汇总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在校内公示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将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名单直接上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核。
第十二条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学生处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校级奖学金、社会奖学金。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五条 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国家奖学金。同时,应接受学校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学生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国家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抽查和检查。各学院需对整个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建档,并保存五年。
第十七条 各学院要通过主题班会、校刊、板报、宣传栏及校内有线电视、广播、网络等形式对获奖学生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树立学生典型,并发送喜报通知获奖学生家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西安医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安医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西医发〔2012〕49 号)同日废止。